福建省海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县华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9民初849号
原告:福建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古农农场农荣作业区农荣6-1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YMXMU72。
法定代表人:杨宝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坤艺。
被告:华安县华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西路1巷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900393540XA。
法定代表人:蒋敏学,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华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福建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振南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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