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银河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大庆银河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5民初1596号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红城国际商服****。
负责人:孟凡双,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锐,男,该行员工。
被告:大庆银河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七路**/div>
法定代表人:盛凤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盛凤燕,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黑龙江同禹多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伟恒时代商务中心**公寓**/div>
法定代表人:王禹晗,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禹晗,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杨春丽,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黑龙江同禹方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伟恒时代商务中心**公寓**v>
法定代表人:王禹晗,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同禹澳晟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泰达小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禹晗,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同禹黄金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伟恒时代商务中心公寓329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禹晗,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同禹洁源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伟恒时代商务中心公寓205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禹晗,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同禹亚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伟恒时代商务中心商服13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禹晗,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同禹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伟恒时代商务中心公寓319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禹晗,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同禹药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长,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长青林场12-B-042-107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禹沪,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同禹红洗浴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伟恒时代商务中心商服04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禹晗,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大庆银河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凤燕、黑龙江同禹多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禹晗、杨春丽、黑龙江同禹方圆广告有限公司、黑龙江同禹澳晟牧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同禹黄金蛋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同禹洁源清洗有限公司、黑龙江同禹亚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黑龙江同禹智信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同禹药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同禹红洗浴休闲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玉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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