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银河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银河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183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菁华,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银河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20号13-16。
法定代表人:李元兴。
第三人:哈尔滨盈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街154号B1栋2单元3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博。
原告***与被告大庆银河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盈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琪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尤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