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244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告:大庆银河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13-16。
法定代表人:李元山,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哈尔滨盈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街**********。
法定代表人:朱洪博,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大庆银河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盈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英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