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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81民初19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0762837648,住所:辽阳市白塔区富虹阳光尊邸三期4幢109-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付立发,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原告***与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