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81民初19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0762837648,住所:辽阳市白塔区富虹阳光尊邸三期4幢109-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付立发,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原告***与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