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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102民初7387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何开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谢炜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云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朱广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君,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市东客站市政工程五标段项目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火车东站项目部。
负责人:布鲁德,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市东客站市政工程五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市东客站市政工程五标段项目部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市东客站市政工程五标段项目部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云耀志
人民陪审员  张宝琴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焦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