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6842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系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乘淇,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28号名实花园南楼B单元1602室(第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118064XK。
法定代表人:谢炜垚。
原告**诉被告**、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2021年11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