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七片14栋附3栋1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8QHTG3D。
法定代表人:周水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28号名实花园南楼B单元1602室(第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118064XK。
法定代表人:谢炜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熊志伟,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中建城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金融大街上海湾商业街-写字楼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K2BCXM。
法定代表人:周水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志伟、**、中建城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55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志伟、**、中建城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977号之二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志伟、**、中建城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