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217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祖元,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名实花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118064XK。
法定代表人:谢炜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俊,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会昌县永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会昌县永隆乡圩镇永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50147099344。
法定代表人:叶海龙,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有,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会昌县永隆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被告**、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易文财
人民陪审员 王茂发
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