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51号
申请人: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七片14栋附3栋1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8QHTG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28号名实花园南楼B**1602室(第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118064XK。
法定代表人:谢炜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中建城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金融大街上海湾商业街-写字楼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K2BCXM。
法定代表人:周水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城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城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977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豫章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城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