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民特165号
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孙光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弈洪刚,黑龙江弈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十一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泰粮库)与被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泰粮库称,一、依法撤销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裁)字第(253)号仲裁裁决书;二、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大庆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庆仲(裁)字第(253)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使用的铸铁不合格,施工质量不合格,存在隐瞒事实,该仲裁裁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建安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后申请撤销裁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但涉案的仲裁裁决不存在被撤销的法定条件,因此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庭审中,申请人康泰粮库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
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裁)字第(253)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本案经过仲裁程序,申请撤销仲裁没有超过法定时限,在仲裁裁决书中审理查明部分已经认定被申请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于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增加仲裁请求告知另行提起仲裁,进一步证实被申请人施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天庭审中被申请人否认质量问题,也是在隐瞒证据,故应该予以撤销。被申请人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质量问题如果存在应当由仲裁委来裁决。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存在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隐瞒证据没有证据证实故不予确认。
照片一组。欲证明被申请人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质证称,对该组证据及证明问题不予认可。1、质量问题应当由仲裁委来裁决;2、证明质量存在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发包方来承担,而且涉案工程已经在仲裁委进行鉴定,不存在我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该组证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12日,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庆仲(裁)字第(253)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书送达后给付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128584.58元;二、被反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裁决书送达后赔偿反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76000元;以上两项折抵,被申请人(反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十日之内给付申请人(被反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752584.58元,并以此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工程款利息(从2016年4月10日开始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反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请求事项;四、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交纳的仲裁费19310元,由被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仲裁费17310元,由反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936元,由被反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12374元。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交纳的鉴定费用8万元,由被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鉴定费用6万元,由被反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关于康泰粮库提出建安公司使用的铸铁不合格,施工质量不合格,仲裁过程中隐瞒事实,该仲裁裁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因康泰粮库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建安公司隐瞒事实,且使用的铸铁是否合格及施工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康泰粮库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康泰粮库未能提出合理事由或充分证据证明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裁)字第(253)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康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楠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于志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彩云
书 记 员 刘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