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23民初464号
原告: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育才路东三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立新,女,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十一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士权,系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17.00元,减半收取9208.50元,由原告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实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