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大庆市某某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205民初734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中小企业园区(金水二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中十一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重剥离物业工作领导小组,住所地:黑龙江省***基区和平大街。 负责人:***。 原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重剥离物业工作领导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重剥离物业工作领导小组经本院送达后,***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托工作人员刚雪松、***以***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名义前来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198925.68元,并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8925.6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赔偿未返还托盘损失3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规格的路面砖和***等建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通知送货到被告的富区一重三供一业五标段工地,供货结束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对账单,确认双方货款总额为498925.68元(包括返砖运费150元),丢失木拍34个,应赔偿3400元。被告分三次支付了30万元货款,尚有货款198925.68元未付,原告给被告开具了30万元的发票。另外,合同约定被告需要保管并返还原告送货的木拍,丢失需按每个100元赔偿,被告尚有34个木拍未予返还,应当照价赔偿,延迟付款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发生纠纷以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多次催要货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起诉。 被告***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三供一业项目是***基区的民生项目,被告***公司是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该项目的大包方是三供一业项目领导小组,该项目的材料款支付问题是由该项目领导小组按照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支付,但因资金不到位,2019年9月24日,该项目领导小组与***公司以及本案原告就涉案材料款支付问题达成协议,三方一致同意由协议的甲方也就是三供一业领导小组承担被告应给付原告材料款的支付责任,无论被告协议以前及以后发生的材料款,均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本案原告,本案原告作为该协议的丙方,在该协议上签章予以确定,所有就本案所涉及的货款问题,因三方已经签署协议,原告应当直接向本案的第二被告主张货款支付,并且根据该协议,原告应当按照收取货款的数额,向***公司开具发票,***公司答辩的第一个意见是诉讼主体错误。二、本案的事实对数额本身没有异议,但原、被告双方在材料供应合同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而且其主张的利息标准明显过高,按照法律规定,主张利息的标准应当以2021年8月26日的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即年利率为3.75%。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请,并以债权确定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欠款利息。 出庭应诉的***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辩称,诉讼主体不对,***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去年成立的,原告起诉状中所写被告“富区一重集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的名称也不对,应是“一重剥离物业工作领导小组”,这是区政府成立的临时议事机构,该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内。 原告方大公司提交证据为: (一)买卖合同一份,拟证明2019年9月24日,***公司与方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产品的规格和单价,随车木拍丢失每个赔偿100元,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迟延付款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并约定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公司表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不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原告主张24%的违约利息没有任何依据,该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9年9月24日,而在当日,原告与本案的两被告共同又签署一份协议,明确约定依据该合同产生的货款支付义务都由三供一业领导小组承担,该合同仅能证明原告支付相关材料的事实,与***公司是否承担款项支付责任没有关联。 出庭应诉的***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该证据无异议。 (二)2019年12月17日对账单一份、木拍小票九十四张、送货小票一百零二张,拟证明欠款总额为502325.68元,其中欠木拍三十四个,应赔偿3400元,返砖运费150元,货款498775.68元。 被告***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出庭应诉的***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表示对账应由***公司进行对账,丢失木拍与其没有关系。 (三)付款凭证复印件三张,拟证明已付货款30万元。 被告***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出庭应诉的***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该证据无异议。 (四)发票复印件三张,拟证明已经开具发票30万元。 被告***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表示该三笔款项都是三供一业领导小组根据2019年9月24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定向支付给本案原告的,因为***公司是实际的施工方,根据税收缴纳规则及开具发票的需要,需要从***公司账户进行支付,但该款项不是来自于***公司的款项,而是三供一业领导小组按照协议通过***公司的账户支付给方大公司的款项。 出庭应诉的***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该证据无异议。 (五)2019年9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富区一重领导小组有付款义务,应对***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的付款责任。***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对甲方的工程款收据交给丙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买卖责任,通过前面质证,可以看出三供一业领导小组直接向方大公司拨款是不能实现的,付款经过***公司账户才能完成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协议约定的转移支付也只是起到一个担保作用,并不能免除***公司的支付义务。 被告***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该协议没有任何一句话说明***公司需要承担涉及本案的材料款的支付责任,协议第一条明确规定涉案的货款都是由甲方也就是三供一业领导小组直接支付,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是***公司将相应的工程款收据交付给原告,***公司已经按照实际收到的材料明细向原告出具了100多张收货凭证,该凭证就是原告与三供一业领导小组的结算货款收据,***公司没有任何违反约定的行为,在本案庭审中,***公司对收款单据和结算凭证也是予以确认的,不存在违反双方买卖合同的任何行为,协议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本案原告给***公司出具发票,然后由甲方直接拨付给本案原告,该证据在三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且由本案的原告提供,应当作为确定本案原、被告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公司也是在该协议约定基础上履行转发款项及出具收据义务,该协议证实了涉案款项的付款方不是***公司,且***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出庭应诉的***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表示原告刚才所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协议书中未注明。 被告***公司提交证据为:2019年9月24日的协议,拟证明本案的供销合同签订时间与该协议签订时间是同一天,也就是从签订销售合同之日起,原告已经同意并认可由该协议的甲方承担销售协议购买方的付款责任,该协议的第二条约定的所谓收据,在***公司的程序上,向原告出具进货明细及结算明细就是作为***公司与三供一业领导小组结算工程款的收据,无论其名称如何使用,都是以保证原告准确结算其提供材料的款项数额为目的,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通过所有的收货票据以及凭证,***公司已经履行了所有的约定义务,保证原告提供的材料数据的准确性。 原告方大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说明的目的有异议,表示该协议实质是由***公司的债务人承诺直接还款,相当于一个担保,三供一业领导小组只是获得一个直接拨款的授权,支付货款的义务人是***公司,且即便***公司的债务人同意直接付款,也不免除***公司的付款义务,***公司和三供一业领导小组均对方大公司的货款有支付义务。***公司没有将三供一业领导小组与其的工程款结算票据交付给方大公司,***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国家税务政策的规定,该协议约定的直接拨付根本无法履行,为此,更不能免除***公司对方大公司的付款义务。 出庭应诉的***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一重剥离物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出庭应诉的***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4日,方大公司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公司签订路面砖、***的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结算方式:买受人提供对富区一重集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的工程款收据给出卖人,出卖人与富区一重集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结算。如违反结算约定,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给出卖人。合同还约定,随车木拍买受人看护,若丢失,每个赔偿出卖人100元。同日,甲方一重剥离物业工作领导小组,与乙方***公司和丙方方大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丙方继续向乙方供货,以前乙方所欠丙方货款以及以后发生的供货款均由甲方直接拨付给丙方;甲方给丙方拨款时间不超过2019年10月15日,在此之前乙方应将对甲方的工程款(对应的货款)收据交给丙方,以便甲方给丙方结算货款;丙方应给乙方出具的发票和收据待甲方将货款拨付给丙方后开具。合同签订后,方大公司陆续供货。2019年12月17日方大公司与***公司对账,确认货款总计498925.68元、木拍损失款3400元,共计502325.68元。之后***公司给付方大公司货款30万元。 另查明,一重剥离物业工作领导小组系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由***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相关人员兼任。 本院认为,本案中,方大公司与***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虽然***公司、方大公司及一重剥离物业工作领导小组三方签订了协议,但并不能免除***公司作为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因此,***公司应对剩余货款198925.68元承担支付义务。对于木拍损失3400元,合同有相关约定,双方对账又对损失进行确认,故***公司应予赔偿。 对于方大公司主张的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公司在答辩时称合同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且其主张的的利息标准明显过高,利息标准应当以2021年8月26日的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5%为标准。本案之所以发生争议,与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不明确及对三方协议的理解不统一有关,方大公司存在一定责任,双方对账后,***公司即负有结清货款义务,且方大公司未及时收回货款,对经营有一定影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精神及案涉合同的相关约定,从2019年12月18日始,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15%为基础,加计50%,即以年利率6.22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对于一重剥离物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否需承担付款义务,经审查,该领导小组系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应诉的***基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同样不是适格主体,且即使主体适格,从三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协议实质是约定由一重剥离物业工作领导小组向方大公司履行债务,但如果一重剥离物业工作领导小组不履行义务或是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相关后果则应由***公司承担。另外,一重剥离物业工作领导小组实际也没有直接向方大公司支付相关款项,该协议并没有进行履行,***公司付款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变更了该协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庆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款198925.68元,并按年利率6.225%的标准,支付2019年12月1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大庆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木拍损失3400元; 三、驳回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7元,由大庆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