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9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1)苏0391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玉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