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执1199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园3号。
法定代表人:蔡水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勤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勤虎,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园3号。
法定代表人:徐勤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徐勤虎、**、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9月3日的利息数额为255449.77元,自2014年9月4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逾期利率分别计算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472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显示,其银行账户无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本院执行到位并向申请人发放案款3053140.2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11执1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景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孙 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