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23执8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海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天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大庆市海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天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及金融理财类产品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移送至哈市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哈市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哈尔滨市天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因被执行人存在违反报告财产制度等,有法定进行信用惩戒的行为,我院已经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我院已将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并听取了其意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3执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此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庆红审判员卢涛
审判员 卞 默 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