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嘉(广州)标识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标识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赛康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终465号
上诉人***(广州)标识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赛康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州)标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标识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标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上诉人***(广州)标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丽 审 判 员  刘 宏 审 判 员  蒋华胜
法官助理  赖 俊 书 记 员  陈永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