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天宏建设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3民初5***8号
原告:***,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男,1963年7月23日,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金华市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义乌街3号3楼东面由南往北1-5间。
法定代表人:俞金莲,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季春茶、金华市天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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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