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2627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西高电器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431644-2。
法定代表人任新,男,该公司董事长。
公司地址:昆明市青年路199号嘉诚大厦1单元3、4层F1座。
被执行人广南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66981-4。
公司地址:广南县董堡乡牡路村那追电站。
法定代表人王鹏,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西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南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广民一初字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西高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买卖款506000.00元、案件受理费4698.50元、执行费746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南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共计29件,涉案标的共计人民币181837728.71元。为此,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广南县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南县董堡乡牡露村的那追电站的整体资产进行了委托处置,经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未卖出的情况下,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组织召开了由全体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参加的关于广南那追电站整体资产的处置会议,会上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同意以141779911.00元为底价由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对外变卖那追电站,并同意对价款依法进行分配。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2)文中执字第34-5号执行裁定书,以141779911.00元的价款将那追电站的整体资产变卖给了广南凌兴水电有限公司,此后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取了广南那追电站的电费收入2813982.70元。以上执行款共计:144593893.70元。本案属普通债权,按照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广南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项的分配方案》本案分配得款263540.5366元,实现债权比例为52.08311%,现广南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2627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 广
代理审判员 韦 彪
代理审判员 黎其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