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602民特364号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事,于2021年5月24日经大庆市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对账后,甲方多次向乙方索要拖欠的货款,乙方拒不支付。因乙方一直拖欠甲方货款,长期占用甲方资金,给甲方的公司资金周转造成重大压力与较大损失,甲方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利息计算的时间节点应为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即甲乙双方对账单中确定截止2018年乙方拖欠甲方货款的日期)现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本金700064元按年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今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乙方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自愿给付甲方货款700064元及利息41757元,合计741821元。三、乙方如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后仍没给付甲方协议约定的钱款,需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到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大庆新闻传媒集团于2021年5月24日经大庆市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周立新
书记员 杨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