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肇东市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黑1282民初4153号
原告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肇东市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刚,及被告肇东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董国政、张大伟、段云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公安局之间的两份承揽合同有效,1998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人口管理项目协议书》已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给付工程款,逾期给付,系违约,原告要求给付尚欠的工程款及从逾期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00年6月14日与原告被告签订的《肇东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网络合同》,原告所诉的被告尚欠原告采购的电脑、打印机、耗材及维修服务等款33,884.00元,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部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1998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人口管理项目协议书》一份、户政人口管理系统微机款项管理明细表一份,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工程总造价659,410.80元,因为合同约定在项目验收前全部给付完,但当时户政科全部款项没有组织到位,当时尚欠263,210.80元。被告对户政人口管理系统微机款项明细表的来源及证明问题有异议,上面既没有肇东市公安局的签字及盖章,不能证明欠款数额,与诉讼请求款项没有关系。对该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城乡派出所欠市局款项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在会计档案里有这笔账,56,568.20元,加上奋斗派出所的24,552.00元。被告对该证据的来源及这证明问题均有异议,对该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原、被告双方2000年6月14日签订的《肇东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网络》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人口系统做了联网工程,约定全部项目完工后付全款,总价款183,360.00元。被告对肇东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网络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这份合同没有验收单,对结算有异议,这份合同没有验收,所以不能付全款。证据四、被告给付部分款项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2000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81,100.00元工程款。被告对该货款清单有异议,这份清单是原告单方提供的,没有被告签字或盖章。五、肇东市公安局货款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从1999年10月份到2000年10月份期间从原告处采购的电脑、打印机、耗材及维修服务等,采购款61,964.00元,结算给付采购款28,080.00元,尚欠采购款33,884.00元。被告对该货款清单有异议,这份清单是原告单方提供的,没有被告签字或盖章,这份清单之前没有任何协议和合同证据。
一、被告肇东市公安局给付原告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欠款185,300.00元。并支付自1997年7月8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以欠款81,120.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支付自2001年1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以欠款104,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0.00元由被告肇东市公安局承担4,006.00元,原告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8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云枰
书记员  曹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