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铭城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铭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2328号之二
原告:金华铭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朝晖路**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738541231。
法人代表:卢曙俊,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钦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铭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金华铭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铭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铭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金华铭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
人民陪审员  陈继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臧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