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1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金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柏社乡柏树下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9128102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兰溪市黄店镇范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兰溪市黄店镇范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9Q9GU21。
法定代表人:***,社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金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黄店镇范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纠纷的(2020)浙0781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兰溪市黄店镇范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溪市黄店镇范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4294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6544元,受理费1986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但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较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81执86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