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金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1执41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兰溪市金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花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2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金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8年7月19日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最后一期至2020年12月31日前。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781执4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国辉
审判员伍俊鸿
审判员林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