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紫津***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白青乡康宁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667185429D。
被执行人:辽宁紫津***产业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区春泉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U81B6X3。
本院在执行沈阳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紫津***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2执1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天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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