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洪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洪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039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洪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盛巷6甲(2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洪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洪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