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778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洪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盛巷6甲(2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洪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洪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