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执209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洪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6甲25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颂世蓬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洪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75元,该款现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限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