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执保949号
申请保全人辽宁洪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14#街6甲2503。
法定代表人:***,西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保全人辽宁洪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681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金融财产、车辆、房产等进行网络查询,并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保全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执保94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