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06执477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洪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
被执行人: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年3月27日生效的(2017)辽0106民初8848号判决,于2020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冻结被告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沈阳祺越机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x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沈阳和平支行的账户75×××67存款x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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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