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22民初238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市。
被告:四川中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52号2A座6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8E4T23A。。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远电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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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饶朝华
书 记 员 兰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