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进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宏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尉氏县裕宏铜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23民初2986号
原告:河南省宏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永兴镇东范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99438036J。
法定代表人:朱彦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芳园,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选,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裕宏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宏公司),住***洧川镇东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3372489338。
法定代表人:高东亮,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李军伟,男,汉族,1970年2月1日生,住***洧川镇东街村。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芳园、被告裕宏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东亮、被告李军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3月份,被告裕宏公司因扩建厂房增加设备的需要,原告为其做配电安装工程,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658616元。同年7月份,该工程施工完毕,并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同年8月份,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裕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军伟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付。同年10月份,原告就无法找到被告李军伟,后得知其被刑事拘留。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658618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一、被告裕宏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配电安装工程竣工资料、客户用电资料档案各一份。二、被告裕宏公司配电安装工程工料表、电力变压器产品合格证明书各一份。
被告裕宏公司辩称,原告确实在被告处干过活,被告法定代表人高东亮不清楚欠原告多少工程款,被告实际控制人李军伟清楚,如果李军伟认可欠原告工程款,被告应该予以支付。
被告李军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他本人和被告裕宏公司愿意支付工程款。
二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裕宏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向其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裕宏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报酬。被告李军伟系被告裕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本人亦愿意支付原告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6586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二被告未约定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586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86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发振
人民陪审员  张 趁
人民陪审员  赵卫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付亢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