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进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宏进建设有限公司、高某某鑫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保1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永兴镇东范庄村。
被执行人:高***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新1**国道东侧交通三中队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鲁1526民初2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鑫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鑫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晓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