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民终2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1-15幢4057室。
法定代表人:潘广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翟家镇小于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白小玲,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幻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博巍,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侯明哲,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审被告:潘广超,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审被告:潘广溪,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诉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投资公司)、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网络公司)、侯明哲、潘广超、潘广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6)辽0103民初12309号民事判决,中达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辽01民终121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辽0103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百科投资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科投资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确立合同关系的时间为2006年4月18日,结算时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上诉人与百科网络、百科房地产签订合资联建百科软件园项目的时间为2002年6月。上诉人虽然是百科地产控股股东,但是并没有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被上诉人与百科地产发生业务往来的时间发生在联建之后。况且百科投资、百科网络、百科地产三家公司联建完成后通过股东大会已就联建合同中大额投资款的给付及房产归属形成股东会决议。并形成审计报告,并没有拖欠百科地产任何款项。百科地产2006年承接百科实业集团于洪钢铁物流园项目过程中与被上诉人发生业务往来,百科地产已支付被上诉人各项工程款288万余元,剩余小部分欠款系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致,并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发生。百科地产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并没有减弱。本案中既然已经认定上诉人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百科地产作为独立法人即应当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原股东无关。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举证义务在被上诉人一方,被上诉人应就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抽逃注册资本,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滥用股东权利。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审法院引用原朝阳三建的判决文书不当。原朝阳三建的判决与本案无任何关联系,且发生在本案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百科地产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被上诉人可以申请百科地产破产或进行清算,百科地产及相关债权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或者发现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才可以追加股东为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不构成抽逃出资是数个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事实,原审亦认定不构成抽逃,故依法上诉人没有义务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中达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老赖行为,请求维持原判,尽快实现债权。
五原审被告未发表陈述意见。
中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在侵害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对原告435333元工程款;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43533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依据上述请求数额,自201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为索要工程款及利息诉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0年2月25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于民二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事实:2006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合同,三份合同总价款3704664元,施工过程中又分别增加工程量72382元、77286元。工程结算时工程款为3315333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给付工程款288万元,尚欠工程款435333元未给付。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协议有效,对于尚欠工程款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积极给付,并判决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35333元及利息损失(从2008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后原告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原告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于执字第43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后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1200万元借给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后,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将该笔款项返还给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收到的还款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属正常资金往来业务,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2015年4月29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于执裁字第57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1)于执字第437号执行裁定书。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入的注册本金1200万元后,于当日将该资金转给了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此后,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转给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大于其当初收到的1200万元,而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该资金转回到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情节,没有证据证明。由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金转出后,其与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仍有资金往来,故执行程序中无法认定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2015年9月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沈中执复字第5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执裁字第57号执行裁定。另查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8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潘广超)出资1200万元,潘广溪、侯明哲等八名自然人股东各出资100万元,被告潘广超任执行董事。2002年3月12日,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华夏银行转账支票实缴了注册资本;同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华夏银行转账支票的方式,替谢毅、潘广溪、李德福、齐河、崔红旭、侯明哲等八名自然人股东向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缴了注册资本。同日,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三笔(金额分别为500万元、700万元、800万元)向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转款共计2000万元。此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仍有资金往来发生。2002年4月5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收还款”2002年4月12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收还款”。同日,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万元。2002年5月24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转款”。2002年7月3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转款”。2002年7月17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转款”。2002年9月17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15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收还款”。2002年10月15日,被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收还款”2002年11月29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851699.06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转款”2003年4月28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收还款”。2003年5月13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转款”2003年5月22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转款”2003年6月27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转款”。2003年7月21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6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转款”。2003年7月30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4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转款”。2003年8月27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转款”。2003年9月24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0万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转款”。述款项支付中,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共计给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751699.06元;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被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万元,被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2003年4月至2004年10月29日,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款项为1321万余元(包含部分支付给朝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款项)。再查明,2006年朝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将辽宁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6)沈中民二房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2002年6月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朝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朝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司建设的百科浑南软件园软件车间工程。2004年6月6日,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朝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就百科软件园相关工程签订施工协议书。百科软件园工程全部施工内容于2004年10月28日竣工验收,核定为优良。2001年11月30日,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浑南南新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沈阳浑南新区浑南产业区第04、06号地块。就百科软件园工程,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有委托建设协议,约定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建的百科软件园项目已得到浑南新区管委会批复,授权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处理签署施工过程各项合同协议及处理相关事务。2006年4月20日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百科软件园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02年6月28日,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就合资开发联建百科软件园项目工程事宜达成《合资联建协议书》,三方拟定在“百科软件园”的04、06号宗地上,合资联建一期项目工程“软件车间”综合写字楼,该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如下:总投资计划6052.5万元,甲方所占投资比例20%,投资额1210.5万元;乙方所占投资比例20%,投资额1210.5万元;丙方所占投资比例60%,投资额3631.5万元。丙方不为甲乙双方垫付资金,建设单位直接开发票给甲方,丙方与甲乙双方全额结算。工程完工后,按甲乙丙三方的投资比例分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建设方,三被告之间存在合资联建的法律关系,该种法律关系属于三被告之间的内部约定,对于朝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不产生对抗的法律效力,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偿还义务。被告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及水电费总额为13184551.59元,应当暂扣的质保金为437292.47元,并判决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朝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工程款2621238.13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明,2002年3月18日,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无公职证明》记载,潘广超、谢毅、潘广溪、李德福、齐河、崔红旭均为其公司员工。2002年4月12日,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广溪、潘广超。根据2004年3月20日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显示,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此时法定代表人为潘广超)、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此时法定代表人为潘广超)、潘广超、潘广越、李维福、唐红军、周立明,此次股东会同意将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5.4%的股份有偿转给潘广超1495.8万元,有偿转给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74.2万元。2005年9月20日,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自然人股东(包含被告侯明哲)退出,至2007年10月11日,股东变更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潘广溪。截止至开庭之日止,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63%)、被告潘广溪(37%);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新东;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被告潘广超100%控股。根据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三家公司工商登记显示,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公示的企业通信地址均使用过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幻路9号,企业电子邮箱均使用过295×××@qq.com。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原告系主张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形,损害原告权益,故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应为被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并不必然属于抽逃出资。本案中,2002年3月12日,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潘广溪等八名自然人股东(款项由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实缴了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验资后,款项即转入了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作为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对使该行为是否系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此时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转款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其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本案的证据可知,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虽转入了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但并未直接转至公司股东账户,公司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有权向其他企业投资,不能以该转出行为径行认定抽逃出资。虽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有一定的关联度,但三方签有《合资联建协议书》,在百科软件园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多笔转账往来,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亦多次向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款,在当时的记账凭证中均有收还款的记载,故综合全案来看,被告不构成抽逃出资。关于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并非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也并非上述法律规定所说的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人员和财产混同,如原告认为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债务,其可另案代位向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而就本案而言,被告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本案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故被告侯明哲、潘广超、潘广溪就本案不应承担责任。关于被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三方签订的联建协议中约定了各方投资比例,现联建房产的产权已归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但被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联建合同支付给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应的价款,同时对于联建合同中大额投资款的给付以及房产归属等问题如何处理属于公司需要召开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但是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程序的合法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被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大股东侵害了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利益,导致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有所减弱,侵害了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权益,故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435333元及利息损失(从2008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请求,并无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此前追加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系执行程序中的行为,原告本次起诉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条件,故对被告的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2009)于民二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就追加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的问题,2015年9月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5)沈中执复字第55号执行裁定,驳回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来一审法院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被告的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于民二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5333元”、判决主文第二项“辽宁百转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从2008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百科投资公司提交了:百科实业集团的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及百科钢铁物流配送中心开工建设许可证。证明:百科实业集团与百科地产签订了钢铁物流园的三个主体厂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百科地产将该工程分包于被上诉人方,现百科实业集团也将部分地上建筑及自己拥有的法院的执行债权已通过合法途径转给百科地产。百科地产承债能力并未减弱,有财产可以覆盖被上诉人的工程欠款。
中达公司质证意见: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不予质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人纠纷,只对公司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事实进行审查认定,百科投资公司二审举证与该事实缺乏关联性,对此本院二审不予审查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达公司以债务人百科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百科投资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百科房地产公司、百科投资公司、百科网络公司为关联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行为,百科网络公司在2002年4月12日后向百科房地产公司转入资金全部用于百科投资公司明下“百科软件园”项目,百科房地产公司全部资产被百科投资公司抽空,百科房地产公司成为空壳公司,导致中达公司债权无法实现,提起不本案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一审未能基于百科投资公司、百科房地产公司、百科网络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股东出资款的流向,对百科投资公司实质是否构成抽逃出逃进行认定,本院二审亦不予论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院也只从百科投资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进行判定。一审从百科投资公司系百科房地产公司的控股股东,百科房地产、百科投资公司、百科网络公司间的关联关系,三方联建“百科软件园”,联建房产的产权归百科投资公司所有,百科投资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联建中支付对应价款或投资款;同时,百科投资公司未能针对联建中大额投资款的给付以及房产归属等问题召开股东会决议进行举证,未能证明程序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定百科投资公司作为大股东侵害了百科房地产公司的利益,导致百科房地产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有所减弱,侵害了百科房地产公司及其债权人的权益,判决百科投资公司对百科房地产公司偿付中达公司案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百科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对一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30元,由上诉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鞠安成
审判员 刘春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谢日恒
书记员徐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