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3080号
申请人: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新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6)辽0103民初123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