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复54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翟家镇小于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李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幻路9号。
法定代表人:潘广超。
第三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1-15幢4057室。
法定代表人:潘广超。
复议申请人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14执异18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在执行(2011)于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达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百科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达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百科投资)为被执行人。理由为:本案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中止执行,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执异1031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百科投资作为百科房地产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成立,且百科投资账户中有存款110万元已被冻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追加百科投资在其自身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人于审查中提交了(2009)于民二初字第618号及(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通过网络平台查询的百科房地产及百科投资的企业信息资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执异1031号执行裁定书(以上均系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执行法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09)于民二初字第618号和(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859号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百科房地产给付原告中达公司工程款435333元及利息损失。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且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1年12月3日作出(2011)于执字第437号执行裁定书,以第三人百科投资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为由,裁定追加第三人百科投资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百科投资对此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于执裁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1)于执字第43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不服裁定,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审查后作出(2015)沈中执复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中达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5)于执裁字第57号执行裁定。
2021年6月29日,申请人中达公司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中作出的(2018)辽01执异1031号执行裁定书,再次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即本案。
执行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本院及沈阳中院已分别作出执行裁定,就追加百科投资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问题作出否定性结果。而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及理由提出追加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不具备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复议申请人中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21)辽0114执异184号执行裁定。复议理由:1、现(2018)辽01执异1031号执行裁定已确定百科投资作为百科房地产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即本案出现新事实、新证据,不属于重复申请;2、百科投资具备还款能力。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复议申请人中达公司追加第三人百科投资的申请,已经生效的(2015)于执裁字第57号执行裁定、(2015)沈中执复字第55号执行裁定审查完毕,现中达公司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追加百科投资,为重复申请,本案不予审查。至于中达公司主张的(2018)辽01执异1031号执行裁定已确定百科投资作为百科房地产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从而本案应依此支持其追加第三人的请求,因其以(2018)辽01执异1031号执行裁定否定(2015)于执裁字第57号执行裁定、(2015)沈中执复字第55号执行裁定的理由,不属于本次程序处理范畴,故本案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执异18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竹玉
审判员 钟 洁
审判员 王雪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