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执异18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李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广超。
第三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广超。
本院在执行(2011)于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达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作出(2009)于民二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造成无力偿还,后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法院驳回,贵院于2015年中止执行。现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执异1031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成立,且现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中有存款110万元已被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故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自身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2009)于民二初字第618号及(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通过网络平台查询的百科房地产公司及百科投资公司的企业信息资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执异1031号执行裁定书(以上均系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09)于民二初字第618号和(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859号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百科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中达公司工程款435333元及利息损失。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且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1年12月3日作出(2011)于执字第437号执行裁定书,以第三人百科投资公司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为由,裁定追加第三人百科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百科投资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于执裁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1)于执字第43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不服裁定,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审查后作出(2015)沈中执复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中达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5)于执裁字第57号执行裁定。
2021年6月29日,申请人中达公司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中作出的(2018)辽01执异1031号执行裁定书,再次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即本案。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本院及沈阳中院已分别作出执行裁定,就追加百科投资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问题作出否定性结果。而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及理由提出追加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不具备受理条件。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复议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振学
人民陪审员  唐 琳
人民陪审员  汪洁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薛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