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1487号
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JB8F1X。
法定代表人:文远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新路26-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2523003D。
法定代表人:经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闻,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镇政府办公楼后楼3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XWN5A8U。
负责人:范加敏。
被告: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翟家街道办事处小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5537148C。
法定代表人:王国福。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被告沈阳中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6元,减半收取40,903元,由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巧姝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戴睿琦
书 记 员 张 硕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