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民初1691号
原告:无锡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晨,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辅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本院减半收取21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新
二0二0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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