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华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1执39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松。
被执行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1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78000元、仲裁费13544元、执行费4273元,共计29581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苏华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19)陕0111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案号为(2019)陕0111执保194号,因保全冻结账户即将到期,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保全过程中冻结账户进行续冻结、划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续冻结、划拨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有的存款29581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价值相当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