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2民催35号
申请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半坡路。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家祺,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申请人。
申请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0年4月3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票号XXX、票面金额9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以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申请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高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丁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