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执469-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谭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1民初6751号,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958893元,支付案件受理费6635元,执行费12055元。本院受理后,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679609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债权285919元短期内无法实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 鹏 刚
审 判 员 张 华 明
执 行 员 王 程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