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187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爻村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李保林,行长。
被执行人魏迎春,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郭华,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魏旭博,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惠保国,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西安市灞桥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爻村支行与被执行人魏迎春、郭华、魏旭博、惠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20)西雁证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迎春、郭华、魏旭博、惠保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爻村支行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迎春、郭华、魏旭博、惠保国、***支付共计346553.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9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迎春、郭华、魏旭博、惠保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魏迎春、郭华、魏旭博、惠保国、***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其名下无证劵账户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
3、本院对被执行人魏迎春、郭华、魏旭博、惠保国、***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爻村支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魏迎春、郭华、魏旭博、惠保国、***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346553.2债权未实现。本案无法在一个期限内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 鹏 刚
审 判 员 张 华 明
执 行 员 王 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