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3民初8072号
原告:沈阳福林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青州街7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辽宁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福林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阳福林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福林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4元,减半收取2977元,保全费2071元,由原告沈阳福林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