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0812号
原告:***,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林,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风,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4392550C。
法定代表人:陈永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彬,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辽宁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雍 力
人民陪审员  朱福涛
人民陪审员  李仁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