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438号
原告:沈阳***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四台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3132124186。
法定代表人:杨吉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梅、蒋颖,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33号(13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353505U。
法定代表人:李硕。
原告沈阳***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9元,减半收取计934.5元,由沈阳***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沿泽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