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辖48号
原告: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文腾,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马巍。
原告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56151元、利息(暂计)41135元,以上合计39728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于利军
审判员  曹 喆
审判员  黄 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顾心怡
书记员王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