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宝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裕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16执274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宝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德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裕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宝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裕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因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二被执行人于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前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十二万元整;二被执行人于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前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自二○一五年三月十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元,由北京裕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9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判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于2016年9月22日冻结***名下银行账户16个,冻结北京裕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银行基本账户一个,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宝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北京裕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宝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裕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裕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忠良
审 判 员  李印强
代理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