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华兴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华兴电力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财保49号
申请人江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三力大厦501A室。
法定代表人陆文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三力大厦212室。
法定代表人陈滨。
被申请人***华兴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莱镇镇南。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
被申请人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0号4、5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田英。
申请人江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名下除银行账户资金外价值2.03亿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名下除银行账户资金外价值2.03亿元的财产。
申请人江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荣祖
审判员  陈亚玲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