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华兴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与***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民终6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振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三力大厦212室。
法定代表人:陈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同凯,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公司)、***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电力检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1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补发上诉人2014年至2017年与用工单位***三吉利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同岗位正式工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劳动报酬差额124108.32元;追加补发2012年至2013年中的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二被上诉人未按劳动合同上的“明确告知其工资待遇”-月工资1140元支付上诉人工资,仍按以前的1050元支付,每月少支付90元的18个月的“没有切实履行劳动兮同”的拖欠工资1620元;追加补发2012年至2013年中的2013年7月至12月的,二被上诉人以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1530元的1450元支付上诉人工资的与用工单位***三吉利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同岗位劳动者正式工保安的同工同酬劳动报酬的差额27531元,三项台计153259.32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学历、入职途径、工作经验、工作岗位、工作时和工作量方面和用工单位正式工保卫人员相比均不尽相同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上诉人与华兴电力检修公司正式工保卫人员不存在入职、学历、工作经验、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其他方面的差别。
汇智公司、华兴电力检修公司辩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汇智公司、华兴电力检修公司补发***2014年至2017年(后改为2016年)与用工单位***三吉利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同岗位正式工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劳动报酬差额124108.32元、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合同工资差额1620元、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2753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汇智公司、华兴电力检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汇智公司于2007年2月26日核准开业,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职业介绍、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办理许可后方可经营)。华兴电力检修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核准开业。
2017年12月7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诉,要求汇智公司、***三吉利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按同工同酬支付工资差额,同日仲裁委员会因其送交的材料证据不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3月***华宇电力有限公司成立,2000年1月注销。同月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成立,2006年12月注销。2003年3月***华兴电力有限公司、***沙洲电力有限公司成立。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对***华兴电力有限公司、***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的业务进行调整整合,2007年12月成立***三吉利工业设备维修有限公司,2009年10月更名为***三吉利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2016年3月1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2008年1月成立***众和融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月注销。2015年1月江苏永泰华兴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2015年11月江苏华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立。
2011年12月1日,***与汇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约定汇智公司将***派至华兴电力检修公司保安部任保安,月工资为1140元。2013年12月31日***与汇智公司签订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汇智公司向***派至华兴电力检修公司,工作岗位为协保,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12月8日,***与汇智公司签订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同前。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基本工资1798元/月、固定奖金512元/月、误餐补贴180元/月,另有过节费、夜餐补贴等。
***陈述其1975年高中毕业,1980年入职沙洲县建筑公司第一工区,1984年离开该公司,自己承包工程,1999年3月下旬进入***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保卫科从事安全保卫工作,同年取得了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公安局特发的《保卫专业人员上岗证书》。2003年之前,其与钱海峰、孙建峰同岗位,钱海峰、孙建峰为正式工,领取正式工工资,其为临时工,收入少很多。2005年4月,其与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岗位为保安。2006年12月27日其工作人员证由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保卫科改称为***华兴电力有限公司综管部。2007年12月31日其与***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情况说明、通知,同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工资共计30000元左右,由于其对数额不认可,故未去领取,不清楚该公司有无打到其个人银行卡。2008年1月30日,其与***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市众合融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保卫,当时肖文忠、王史榴、钱海峰、王渊淙、陈宁、徐礼平也在***华兴电力有限公司保卫科工作。2009年11月27日,***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告知***在一周内去***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终止手续。华兴电力检修公司请来汇智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此后,***仍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徐礼平被调至车队,钱海峰、王渊淙、陈宁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完全一致,工作时间均为16:40到次日8:20,两班次之间隔一天(星期一下午16:40上班、星期二早上8:20下班,星期四下午16:40上班、星期五8:20下班,以此类推)。***主张其与徐礼平、肖文忠、钱海峰、季维栋、王渊淙、陈宁、孙建峰、曾思佳、王史榴、孙秀英、孙国华等十一人同工,要求按此十一人的收入(按5580元/月)为标准,向***发放2014年至2016年同工同酬工资差额(***收入按2016年年收入35933元计算)124108.32元。
徐礼平1996年7月毕业于沙洲工学院,大专学历,专业为机械制造,同年入职***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为运行部锅炉运行副司炉。2000年1月全员转入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2006年8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08年1月与其他55名员工转入***众合融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岗位为综管保卫,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岗位为警卫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在综合管理部车队班长岗位,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管理调度、维修、保养、行车安全内部培训和车队制度建设等管理工作。年收入为75000元左右。
季维栋1996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大专学历,专业为物理学电子技术与自动控制。同年入职***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任运行部除灰运行值班员。2000年1月全员转入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2006年8月整体转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09年8月调入***众合融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岗位为燃化分场灰硫巡操员,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2010年1月转入***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岗位为警卫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常白班,每周出勤五天,负责公司门卫值班,出入登记、收发邮件、报刊、治安巡逻、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厂前区卫生打扫、警卫物资领用及其他后勤服务工作安排、参与安保制度修订。2016年底调入***沙洲电力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年收入为67000元左右。
孙秀英1995年7月毕业于常州轻工业学校,同年入职***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任综管部办公室秘书。2000年1月全员转入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2006年8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08年1月与其他55名员工转入***众合融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岗位为生产技术部,双方签订书面全日制劳动合同。2010年1月转入***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岗位为食堂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综合管理部后勤员工岗位,保安,常白班,每周出勤五天,负责公司门卫值班,出入登记、收发邮件、报刊、治安巡逻、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厂前区卫生打扫、警卫物资领用及其他后勤服务工作安排、参与安保制度修订。2016年12月底调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年收入为66000元左右。
钱海峰1996年12月入伍,2000年1月由***市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至***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任后勤科员工。后全员转入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2006年8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08年1月与其他55名员工转入***众合融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岗位为综管保卫,2010年1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岗位为警卫组。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常白班,每周出勤五天,2016年7月至12月,任综合管理部后勤员工岗位,保安倒班组长,负责公司夜班值班期间门卫管理工作。2016年12月底调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年收入67000元左右。
王渊淙1988年初中毕业,同年入职***市发电厂,后入职***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任检修分厂锅炉检修工。后全员转入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2006年8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08年1月与其他55名员工转入***众合融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岗位为综管保卫,2010年1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岗位为警卫组。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综合管理部后勤员工岗位,任保安倒班组长,负责公司夜班值班期间门卫管理工作。上一天中班、上一天夜班、休息一天。2016年12月底调入***沙洲电力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年收入71000元左右。
孙建峰1995年7月毕业于武汉化工学院,本科学历,专业为化工设备机械,同年入职长州电力线路器材厂。2000年2月调至***华宇电力有限公司工作,任计划科技术员。后全员转入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2006年8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08年1月与其他55名员工转入***众合融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岗位为综管保卫,2010年1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岗位为警卫组。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任综合管理部后勤员工岗位,保安,常白班,每周出勤五天,负责公司门卫值班,出入登记、收发邮件、报刊、治安巡逻、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厂前区卫生打扫、警卫物资领用及其他后勤服务工作安排,参与安保制度修订。2016年12月底调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年收入67000元左右。
王史榴大专学历,职称为助理工程师。1983年12月入职龙羊峡水电厂,任计算机操作员调度员。1996年7月20日被***华宇电力有限公司招聘,任生产部档案管理员。后全员转入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2006年8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08年1月与其他55名员工转入***众合融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岗位为生产技术部,2010年1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岗位为警卫组。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综合管理部后勤员工岗位,保安,常白班,每周出勤五天,负责公司门卫值班、出入登记、收发邮件、报刊、治安巡逻、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厂前区卫生打扫、警卫物资领用及其他后勤服务工作安排,参与安保制度修订。2016年12月底调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年收入66000元左右。
肖文忠高中学历,2003年3月入职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任后勤科科员。2006年8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08年1月与其他55名员工转入***众合融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岗位为综管后勤,2010年1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岗位为警卫组。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任综合管理部警卫班长。每周出勤五天,主要负责公司治安保卫消防、厂前区卫生、警卫物资分配、内部培训、安保制度建设、主持警卫会议,传达贯彻公司精神,负责对人力资源公司派驻、派遣工作期间考核等管理。2016年12月底调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年收入85000元左右。
陈宁19**年毕业于宁夏电力技校,同年入职内蒙古海勃湾电厂,高级技工,1997年3月调入***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任运行部汽运运行班长。后全员转入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2006年8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08年1月与其他55名员工转入***众合融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岗位为检修分场,2010年1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岗位为警卫组。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任综合管理部后勤员工岗位保安倒班组长,负责公司夜班值班期间门卫管理工作。2016年12月底调入***沙洲电力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年收入70000元左右。
曾思佳1991年7月毕业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卫校,同年入职新华电厂职工医院。后调至***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任综管部卫生所医生。后全员转入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2006年8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08年1月与其他55名员工转入***众合融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岗位为综管办公室,2010年1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岗位为食堂组。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在综合管理部后勤员工岗位,保安,常白班,2016年3月至6月经营市场部仓库管理员,每周出勤五天。2016年12月底调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年收入65000元左右。
孙国华初中学历,2003年3月入职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宇电力分公司,任驾驶员,驾龄九年。2006年8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有限公司,2008年1月与其他55名员工转入***众合融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岗位为综管保卫,2010年1月全员转入***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岗位为警卫组。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为综合管理部后勤员工岗位,保安,常白班,每周出勤五天,负责公司门卫值班,出入登记、收发邮件、报刊、治安巡逻、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厂前区卫生打扫、警卫物资领用及其他后勤服务工作安排,参与安保制度修订。2015年6月后调入江苏永泰华兴新能源有限公司。2014年收入66696元。2015年1-5月收入26778元。
汇智公司另两名被派遣至华兴电力检修公司的员工为祝长远、樊永祥,三人工资收入无明显差异。
汇智公司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支付工资。华兴电力检修公司主张***1999年3月入职***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临时工,之前无工作,其无权要求汇智公司或华兴电力检修公司按照徐礼平、季维栋等人的工资报酬向其支付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汇智公司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汇智公司有权将***派遣至华兴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工作。
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然而,立法强调的同工同酬只是相对的同工同酬,而非绝对的同工同酬,是从宏观方面倡导用工单位实行同工同酬,避免对被派遣劳动者因身份产生歧视,现实中,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能力水平、熟练程度等不可能完全一样,要求绝对的同工同酬不公平,也不现实。
本案中,***与其要求作为参照对象的徐礼平、季维栋等人均曾同在华兴电力检修公司警卫组工作,但徐礼平2014年之后并非与***同工种,其收入对***而言不具有参考性质。针对***能否主张与其他十名员工获得同样劳动报酬,以下逐一进行分析:
入职:季维栋、孙秀英均为***华宇电力有限公司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入职时均非与***同岗位。钱海峰系复员退伍军人,被安置至***华宇电力有限公司。王渊淙、孙建峰、王史榴、肖文忠、陈宁、曾思佳入职***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之前均有相关工作经验。孙国华入职时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相比较而言,***自述的工作经历缺乏与其在***华宇电力有限公司所从事工种的关联性。
岗位:2014年至2016年虽然***与除徐礼平之外十人均负责华兴电力检修公司安保工作,但此十人中钱海峰、王渊淙、肖文忠、陈宁任班组长,职位高于***。
工作时间与工作量:季维栋、孙秀英、王渊淙、孙建峰、王史榴、肖文忠、曾思佳、孙国华均为常白班。华兴电力检修公司为生产、安装型企业,按照一般生活常识,白天安全保卫工作工作量必然高于夜间,且按照***自述,其每月工作时间也少于常白班安保人员出勤时间。
综上,***与其作为参照标准的十一名工作人员学历、工作经验、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量均不尽相同。***要求享受与该十一名工作人员同等标准的薪酬,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其他工资差额
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汇智公司每月向***支付工资1050元、奖金400元,另有夜餐补贴、误餐补贴。***提交的工资条显示,2013年6月含该两项补贴在内,其月收入1584.3元。
***主张劳动合同约定此期间工资为1140元/月,2013年7月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530元/月。该款均为基本工资,奖金400元不应计入,故汇智公司、华兴电力检修公司应向其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差额1620元,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27531元。
汇智公司、华兴电力检修公司主张合同约定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均应包括奖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确认汇智公司每月向***支付固定数额的工资及奖金,该两项之和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要求汇智公司、华兴电力检修公司支付低于合同约定数额的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该两项之和低于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照《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汇智公司应补足差额480元。***要求华兴电力检修公司承担支付工资差额的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资差额48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二审中,***提供毕业证明书、厂区图,证明***20年来的工作岗位未变。
汇智公司、华兴电力检修公司质证认为,对毕业证明书真实性无法核实,厂区图与本案没有关联。
本院认为,同工同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同一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一个原则,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即使是同一岗位的劳动者,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劳动报酬有一些差别,只要大体相同,也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本案中,***与其作为参照标准的其他工作人员相比,在学历、工作经验、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量等方面均不尽相同,***要求享受与其他工作人员同等标准的薪酬、由汇智公司、华兴电力检修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124108.32元的主张难以成立。***与汇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事实上,除汇智公司应补足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480元外,汇智公司向***支付的工资及奖金之和并未低于劳动合同约定,***要求汇智公司、华兴电力检修公司支付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数额的工资差额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燕芳
审判员  祝春雄
审判员  林李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璐瑾